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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范”已明确列出应设置倒流防止器的场所、位置。但未能明确规定储存或输送含有害、有毒或有致病物质的储罐、设备或管道是否可以通过倒流防止器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相连。有一点应该指出:倒流防止器只是防止水倒流,避免由此产生的污染,但它对防止细菌繁殖和扩散、放射性污染及毒气散布等尚缺乏有效的测试数据,所以目前应慎重确定设置场所,不要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工程中情况多样,条件复杂,所以笔者希望“规范”能明确列出倒流防止器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的细则,以便设计人员在具体工程中可以比对 ,进行正确选择,避免遗漏,也可以防止随意增设。笔者也希望通过明确的规定能消除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分歧,如当循环水集水池等的充(补)水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后是否可以采用淹没出流等。《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规定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直接相连是包括禁止通过倒流防止器连接的。
倒流防止器也不能不顾场合到处都设,因为即使今后生产出合格的阻力小的倒流防止器,也总会有一定的压力损失,况且还要增加投资。笔者认为节水、节能、防止污染等都应认真对待,必须全面综合考虑,倒流防止器只应在必须设置的场所设置,当然采用的倒流防止器应符合行业标准。那种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倒流的“倒流防止器”不应使用。若想在非有害倒流污染场所使用,首先应对该类产品另起名称和建立相关的行业标准,避免使用者将其与倒流防止器混淆。产品如果没有标准,缺乏控制底线,则无法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甚至会导致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对于非有害的倒流污染,在有的国家经当地有关部门许可后可采用止回阀防倒流,而国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笔者也希望在“规范”修订时能有明确的要求。
倒流防止器在我国使用时间不长,认识上也存在着差异,需要进行不断总结、探讨、共同研究。目前的当务之急应尽快解决阻力降偏大的问题,也应加大检测力度,防止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中。希望阻力小,又确保不产生倒流污染的新产品能尽快上市。